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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第二篇 第九章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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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3 23: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章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





说明
1.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定额均包括运输费、装卸车费和包装材料费。
2.本章定额适用于需要在场外进行加工制作后运至现场砌筑、安装时所发生运输,凡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者不得执行本章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砖件运输的工程量按相应工程项目需加工材料的定额耗用量计算。
2.石制品及木构件运输工程量按第二章“石作工程”和第三章“木构架及木基层”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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