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2021工程预算定额-给排水、采暖工程-册说明
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给排水、采暖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拆除工程,管道,散热器,卫生设备,锅炉,箱罐容器,风机、水泵,管道附件,支架、管卡、套管,水暖辅助工程和锅炉砌筑,共十一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物的给排水、卫生设备及采暖、锅炉安装和筑炉工程的拆除、维修、改建、安装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
2.《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4.《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125—2010;
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7.《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2010;
8.《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98—2014;
9.《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
10.《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11.《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12.《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
13.《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
14.《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2013;
15.《建筑给水排水薄壁不锈钢管连接技术规程》T/CECS 277—2021;
16.《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安装工程》LD/T74.1~4-2008;
17.《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
18.《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四、关于材料
本册定额中的材料、设备均以国家合格产品为准,安装操作损耗包括在定额内,如利用旧材料、设备需加工、修理时,按实计算。如果安装用材料与本定额材料栏内所列材料的材质不符,可进行调整,但材料数量及人工费不变。
五、本册定额除已给出大型机械设备的定额子目外,其他未给出但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定额子目中人工含量已综合考虑,如发生不得额外计取。但涉及施工环境影响需使用特型施工机械进行配合的,须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另行考虑。
六、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锅炉砌筑章节除外)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单独承担的室外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该费用。
2.操作高度增加费:定额中操作物高度以距楼地面3.6m为限,超过3.6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表1 操作高度增加费系数表 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65%。
表2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系数表 4.在洞库、暗室、已封闭的管道间(井)、地沟、吊顶内安装的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5.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系统工程人工费的10%计算,其中人工费占35%。
6.空调水系统调整费按空调水系统工程(含冷凝水管)人工费的10%计算,其中人工费占35%。
七、本册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经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八、本册定额与市政管网工程的界线划分:
1.给水、采暖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或以计量表、阀门(井)为界。
2.室外排水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九、费用计算:
(一)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及产品检验试验费以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为计费基础,按下述规定计算:
1.总价措施项目费
总价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2%和临时设施费费率1%)、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0.5%、二次搬运费费率1%,总费率4.5%。
总价措施项目费中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占比为25%。
2.企业管理费、利润
企业管理费费率按12%计取、利润率按10%计取。
注:企业管理费在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和水利建设基金两项内容。
3.材料及产品检验试验费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按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的1.5%计取检验试验费,结算时按施工企业缴费凭证据实调整。
建设单位根据内建质〔2021〕110号文件单独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不得计取材料及产品检验试验费。
(二)税金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9%。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税金的计税方法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十、凡本说明未尽事宜,以各章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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