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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内建标〔2026〕147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合理计取和有效投入,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方法及费率予以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21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023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予以修订,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现行计价依据为“安全施工费”,下同),具体详见附件。
二、2017届序列定额中《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乳品工业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定额中明确的专业取费标准,按照附件中相应专业工程类别计取。
三、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单独列项,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税前工程造价(扣除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列入措施项目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计提费率为3%,市政公用工程计提费率为1.5%,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结算时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的安全施工方案,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支出的有关规定,遵循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投入成本据实结算。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内建标〔2025〕98号)同时废止。
附件: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15日
附件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注:人工费的占比为25%,人工费中不含机上人工费。
原文:https://zjt.nmg.gov.cn/zwgk/tzgg/202610/t20261016_2965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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