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九册《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的消防工程。 二、本册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5.《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6.《沟槽式连接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51-2003;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2010; 12.《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1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1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 15.《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6-2013; 1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00; 17.《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安装工程》LD/T74.1~4-2008; 1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1-92006; 1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4); 2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14)。 三、本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阀门、气压罐安装,消防水箱、套管、支架制作安装(注明者除外),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2.各种消防泵、稳压泵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3.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安装,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5.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应急照明控制设备、应急照明器具、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6.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剔槽打洞及恢复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8.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执行第五册《建筑智能化工程》。 9.本标准凡涉及到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 四、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2.操作高度增加费:本册定额操作高度,均按5m以下编制;安装高度超过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65%。 建筑物檐高(m) | ≤40 | ≤60 | ≤80 | ≤100 | ≤120 | ≤140 | ≤160 | ≤180 | ≤200 | 建筑层数(层) | ≤12 | ≤18 |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60 | 按人工费的(%) | 2 | 5 | 9 | 14 | 20 | 26 | 32 | 38 | 44 |
五、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室内外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室外埋地管道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外给水管道安装相应项目。 2.厂区范围内的装置、站、罐区的架空消防管道执行本册定额相应子目。 3.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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